民生线索 发表于 2024-5-10 18:33

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卫健局将乡镇卫生院当作公建养老机构 让民营企经营合法合规吗?[已回复]

四川广安市岳池县卫健局将乡镇卫生院当作公建养老机构让民营企经营合法合规吗?
四川省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将乡镇卫生院租给私营企业办康养院合法吗?[已回复] - 广安论坛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thread-16596619-1-1.html

  2024年4月中旬,《今日头条》和《四川麻辣社区》对百姓反映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将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重庆德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做康养经营,相继作了报道,在社会和百姓中以及同行部门引起了强烈反响。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在《四川麻辣社区》作了公开回复,现针对回复内容,笔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就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将乡镇卫生院租给社会私家康养企业做康养到底符不符规、合不合法、妥与不妥作出明朗阐述,以让读者明辨是非。



  回眸报道,其主题是反映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将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营企业办康养问题,这里明确指明了主题问题的存在是将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家企业经营康养不符规不合法。而岳池县卫生健康局在报道后的回复中声称,他们是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本文件中提到“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要求来做的。故此,岳池县在九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罗渡镇和石垭镇中心医院建设医养结合中心,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营,是符规合法的。




  岳池县卫生健康局把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家企业经营康养,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不妥的。首先是,从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性质来讲,它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二是从职能上来看,它主要是服务于农村居民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第三是,它所使用的经费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付的,其所属资产属国有资产。从以上三点来说,岳池县卫生健康局把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营养老服务公司,让其代名盈利经营康养业务怎么讲都不妥。





  从上述几个文件来看,国家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康养办法,仅仅是指的政府过去公办的或公建的,以及现在正在建设中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可以交与有能力的社会康养中心承办,这是无可厚非的。相关文件中所指的“一院两制”也仅仅指的是“养老院”,绝不是指的“卫生院”,同时,文件中所指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也仅仅是指的“养老院”和“敬老院”,也绝对不是指的“卫生院”。关于“民办公助”的问题,作为乡镇中心卫生院,予以医疗服务支持康养是无可厚非的,但把其公立医院牌子、房子租给私家企业办康养盈利,是绝对不可以的,这样做显然也是不符规不合法的。

  什么叫“公建民营”?通常指的是政府出资筹建的公共设施,如养老服务设施,然后将其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来管理经营。它涉及到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保留设施的所有权,而运营方则负责日常的运营和管理。这种方式结合了政府的力量和市场的活力,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公建民营所讲的也是康养院这一块,绝非讲的是把公立卫生院交给民企来经营。

  什么是康养结合?康养结合,是康养院和养老院常常采取的一种综合性健康管理和养生方式,它主要强调健康与养生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康养结合以为健康不仅仅是消除疾病,多是关注预防疾病和提升生活质量。故此,很多康养院大多成立有医疗室,这里所说的医养结合,也绝非不是要把卫生院搬到康养中心,更不是要把卫生院的牌子、房子租给私家公司来经营康养,以谋更大利益化。至于岳池县卫生健康局把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家公司经营盈利的做法是与非,当应是十分清楚的了。

  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所设科室不允许对外进行私人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的科室(包括房屋)不能被外部实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了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希望广安市纪监委及相关部门引起足够重视,以给百姓一个满意交待。

  (谢二哥)

县卫生健康局 发表于 2024-5-15 17:13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一: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文件,明确“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依据二: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明确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
依据三:2022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中提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依据四: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4〕260号)中提到“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发展养老,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培育运营能力强的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通过开展运营能力评价等方式,支持实力雄厚、项目优质、诚实守信的龙头机构,推动提升服务质量”。
二、相关问题
就岳池县卫生健康局把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私家企业经营康养问题。
九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罗渡镇和石垭镇中心卫生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闲置房间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养老床位,探索医疗加养老相结合模式,建立医养结合中心,并均有向岳池县民政局备案,合法合规,其责任主体在医疗机构,由于医疗机构缺乏养老服务的运营和管理经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等文件,并借鉴遂宁船山等地方的运营模式和经验,引进专业的养老公司为我县医养结合中心提供养老服务,未将乡镇中心卫生院租给民营企业,未收取任何租金。
综上,我局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推进我县医养结合工作,为全县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
感谢您对岳池卫健事业的理解与支持!


岳池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5日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5-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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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睛胖 发表于 2024-5-16 11:01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5-1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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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这么说。好象您是网上的邻导一样……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5-16 16:44

慕睛胖 发表于 2024-5-16 11:01
建议不要这么说。好象您是网上的邻导一样……

教我做事?咋回是我的权力!爱咋回咋回,!{:9_314:}{:9_314:}

民生线索 发表于 2024-5-18 1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的科室(包括房屋)不能被外部实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了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民生线索 发表于 2024-5-18 11:11

县卫生健康局 发表于 2024-5-15 17:13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这意味着公立医院的科室(包括房屋)不能被外部实体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了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的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难道这此法律法规无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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